(2016)冀0635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均平、闫五戊等与付双欢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均平,闫五戊,付双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56号申请人:赵均平,男,1962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蠡县。申请人:闫五戊,男,1958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蠡县。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蠡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付双欢,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蠡县。申请人赵均平、闫五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双欢所有的无照(肇事时悬挂京Y×××××号牌)小型轿车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均平、闫五戊以现金(4000元)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均平、闫五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付双欢所有的无照(肇事时悬挂京Y×××××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案件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赵均平、闫五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维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