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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淑艳与于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艳,于永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113号原告:陈淑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阳,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永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淑艳与被告于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淑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淑艳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