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淑艳与于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艳,于永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113号原告:陈淑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阳,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永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淑艳与被告于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淑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淑艳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