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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青县盘古乡后阁上营村民委员会、杨绍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盘古乡后阁上营村民委员会,杨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青县盘古乡后阁上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恩广。被执行人杨绍安,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绍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绍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绍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绍安银行的存款1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