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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涌泉与林丽萍、第三人洪洛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涌泉,林丽萍,洪洛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30号申请人:陈涌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林丽萍,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第三人:洪洛珠,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申请人陈涌泉与被申请人林丽萍、第三人洪洛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涌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丽萍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陈涌泉以郑禄英名下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X幢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涌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丽萍银行帐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禄英名下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X幢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涌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