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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37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首生与北京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首生,北京工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5民初37208号原告李首生,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广海,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号。法定代表人柳贡慧,校长。委托代理人余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田,女,1990年8月2日出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首生与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首生诉称:我于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调入北京水利电力函授学院,1992年工作调整被学院告知自找单位调离,在没找到接收单位之前发放三个月工资,三个月后没找到接收单位停发工资。1995年我问北京水利电力函授学院人事处我的人事和人事档案问题,人事处��复说找到通知我,后没有答复。2003年我再找北京水利电力函授学院人事处时,学院已并入北京工业大学。2005年我再找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人事处答复说我的人事档案在北京工业大学。后自2011直至2014年年底,我一直催问此事,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一直说在研究中。2015年6月我再找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他们答复说档案只能送到街道或人才中心,当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作人员将档案交给北京海定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时,北京海淀人才工作人员告知我的档案中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而我对此毫不知情。依据我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接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末用,直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节也规定了,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是首先采用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电邮、传真等方式无效后方可采用《公告》方式,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否则公告送达无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根据人调发(1990)第19号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第13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理。……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2016年6月8日,我向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无效、北京工业大学为我办理退休手续,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综上,北京工业大学对我所做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我毫不知情,我认为北京工业大学的决定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履行��法手续,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北京工业大学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无效;2、要求北京工业大学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人事争议的范围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李首生要求确认北京工业大学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无效以及北京工业大学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首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