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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亦清、叶怡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亦清,叶怡斌,黄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黄亦清,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叶怡斌(曾用名叶由平),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黄爱华,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亦清与被执行人叶怡斌、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