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欧子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子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29号罪犯欧子建,男,四川省仁寿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欧子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以(2006)内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欧子建未上诉。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2011年6月2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1月30日,本院以(2015)自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欧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子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子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春审 判 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