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6)云2528民初544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李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8民初544号原告钱XX,男,1964年5月2日生,哈尼族,农民。被告李XX,男,1972年6月3日生,哈尼族,农民。原告钱XX与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XX诉称,2016年3月9日,被告与其妻子在元阳县新街镇中巧村委会中巧村对面公路上方名为“古多”的田地里做农活。中午12时许,被告李XX抽完烟后,在没有确保烟头已经熄灭的情况下,将烟头扔到附近林地里,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给原告造成林木经济损失为4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李XX辩称,被告确实因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火灾,但现在被告在服刑期间,生活困难,不愿意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上午,被告与妻子在元阳县新街镇中巧村委会中巧村对面公路上方名为“古多”的田地里做农活。中午12时许,被告在抽完烟后,在没有确保烟头已经熄灭的情况下,将烟头扔到附近林地里,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45.12亩,过火现场地类为:有林地,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56420元。其中对原告造成林木经济损失为40000元。2016年6月15日元阳县人民法院以(2016)云2528刑初49号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被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6)云2528刑初49号卷宗中《关于元阳县新街镇中巧村委会中巧村“鬼多伙多”森林火灾(李XX失火案)被损毁林地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016)云25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XX在未确保所抽香烟在完全熄灭情况之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乱扔烟蒂过失导致引发森林火灾,使原告相关林木受到损毁(经济损失为40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被告应承担过失侵权的赔偿责任。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赔偿原告钱XX相关经济损失4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兑付)。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