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宋建扬、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扬,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扬。委托代理人王章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胡耀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杨拯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建扬及委托代理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杨拯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杨拯尚欠申请人宋建扬房屋租金1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建扬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杨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彦云审 判 员 伍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