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高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建,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尚,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的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尚、林建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6)内05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建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同意林建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建撤回上诉。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古达木审判员 白 凤 兰审判员 金 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