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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02刑初423号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幸玲、王丽艳(未到庭),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幸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由李棋街道方向向中心城区方向行驶。21时5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珊瑚路“红星国际广场“路段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内与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测,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1.44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指控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本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李幸玲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工作积极,且系初犯、偶犯,现要照顾家庭,希望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由李棋街道方向向中心城区方向行驶。21时5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珊瑚路“红星国际广场“路段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内与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测,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1.44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及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法医类检验鉴定委托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也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告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李幸玲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德艾人民陪审员  钱利华人民陪审员  景美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雨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