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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俊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监6号罪犯徐俊富,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6)黔05刑更第3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俊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贵州省毕节监狱认为对罪犯徐俊富减刑的裁定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监狱认为:罪犯徐俊富在2016年4月至6月生产考核分值累计为负数,视为未完成劳动考核任务。根据《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考评登记为三级的罪犯3个月内累计扣分超过4分或有一次性2分以上扣分或改造表现不符合三级认定标准,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降至4级”之规定,将徐俊富2016年4月至6月考评等级降至四级。向本院提起《提请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2016)黔05刑更监6号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毕节监狱于2016年7月8日以罪犯徐俊富在改造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为由提请建议减刑五个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6)黔05刑更监6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生效后,贵州省毕节监狱发现对罪犯徐俊富2016年4月至6月改造表现不符合三级认定标准,遂自2016年7月起将其考评等级降至四级。上述事实,有《罪犯考评奖罚纠错审批表》、《九监区关于罪犯徐俊富降级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罪犯在不评定考评等级期间,不得给予行政和刑事奖励;在四、五级考评等级期间不得提请刑事奖励。但有立功和重大表现的除外。”根据纠正后的考评情况,罪犯徐俊富2016年7月处于四级考评期间,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原审裁定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年7月13日(2016)黔05刑更第342号对罪犯徐俊富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李中付审 判 员  宗慧娟代理审判员  洪运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