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胡金华与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华,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03行初80号原告胡金华,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堂,男,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916号。法定代表人张群,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男,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杜月红,女,该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华诉被告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胡金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金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O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