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邰永久与杨永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永久,杨永财,袁香荣,庞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邰永久,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杨永财(曾用名杨立柱),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袁香荣,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庞希会(庞喜会),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邰永久与被执行人杨永财、袁香荣及庞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邰永久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财、袁香荣及庞希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邰永久于2016年9月18日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庞希会主张债权,并同意按债权比例参与被执行人袁香荣的工资分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执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