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村民。被执行人温某,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温某通过法院给付了申请人1000元案件款,双方就此再无异议,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