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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追缴马乾坤、聂立丰、周立强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乾坤,聂立丰,周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10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乾坤,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聂立丰,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立强,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马乾坤、聂立丰、周立强违法所得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马乾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聂立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周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责令三名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王艳波人民币9,660.00元,退赔被害人张奎伟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人于清纲人民币4,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东超人民币3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名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三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