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与郭新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郭新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3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住所地朔城区民福东街19号光华大酒店楼下。负责人:梁保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茂智,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员工,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告:郭新文,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与被告郭新文��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城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