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罗雪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罗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罗雪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字第025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雪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雪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雪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罗雪利(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49的存款人民币1256482.5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