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667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兵,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