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092号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3号。法定代表人:涂凤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琪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国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