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粉英与丁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粉英,丁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3-2号申请执行人贺粉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丁爱云,女,汉族,东明石化集团职工,住东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5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爱云、逯世俊所有的位于三八路,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因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爱云、逯世俊所有的位于三八路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义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星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