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粉英与丁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粉英,丁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3-2号申请执行人贺粉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丁爱云,女,汉族,东明石化集团职工,住东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5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爱云、逯世俊所有的位于三八路,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因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爱云、逯世俊所有的位于三八路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义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星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