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侯小俊与郑泉乐、郑二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俊,郑泉乐,郑二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12号原告:侯小俊,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泉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郑二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俊与被告郑泉乐、郑二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侯小俊负担。审 判 长 侯 杰审 判 员 张克松代理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柳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