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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上诉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以自愿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