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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曲建军与连文慧、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军,连文慧,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2153号原告曲建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刘晓丽,系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连文慧,男。被告王霞,女,现住址同上(未到庭)。原告曲建军诉被告连文慧,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文慧,王霞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2011年4月11日向其借款15万元,被告多年不予归还,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在2015年归还3万元,后对于余款一直拒绝归还,现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无奈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的欠款1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二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11日,被告连文慧向原告曲建军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2011年5月7日被告连文慧又向曲建军借款五万元,被告连文慧共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连文慧书写的两份借条及2011年4月11日中国银行转账客户回单一份在案佐证。此后被告在2015年归还3万元,余款一直没有归还。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两份借条、银行转账客户回单一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文慧,王霞于判决书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7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