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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伟、杨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伟,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23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一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伟。被申请执行人:杨洁。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卫计征字(2015)第1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刘伟、杨洁缴纳社会抚养费50658.5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安卫计征字(2015)第1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2009年8月24日杨洁与吴某某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后于2015年9月27日离婚,离婚后儿子随吴某某生活。二被申请执行人未婚同居,于2015年3月21日在安吉县XX医院生育一女,身体健康,于2015年11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时,男方已满法定婚龄,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有配偶,属于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违反了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后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国家统计局安吉调查队公布的2014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501.00元及贵州省开阳县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开阳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27.00元,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刘伟征收社会抚养费9750.50元;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洁征收社会抚养费40908.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0658.50元。决定书送达后,二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安卫计征催字(2016)第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二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决定书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字(2015)第1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二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0658.5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祥人民陪审员  汪佳琪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