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桂梅与彭彦,陈武强,陈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梅,彭彦,陈武强,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女,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彭彦,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陈武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陈清,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在诉讼阶段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陈武强的财产,向本院提供了其本人(刘桂梅)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名下的位于茂名市官山四路X号XXX房。现因本院(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08-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名下的位于茂名市官山四路X号XXX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