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雨风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雨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雨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陈顺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庭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雨风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雨风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错误。2、陈雨风没有休息日的事实已由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3、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陈雨风加班费和公假费主张错误。4、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陈雨风五倍赔偿金及利息主张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加班费及五倍劳动赔偿金1121754元,及利息和诉讼引发的费用。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陈雨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陈雨风关于赔偿金的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过程中,陈雨风提供2011年10月18日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的《奖金发放表》,显示陈雨风没有领取午餐费。陈雨风主张系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克扣。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主张系因陈雨风未上班,故不发放午餐费,而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陈雨风主张加班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陈雨风要求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其到2011年12月才提起仲裁,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款规定只限于因劳动者的整体工资遭受拖欠的情形,不适用于单纯主张加班工资的情形。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陈雨风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关于陈雨风主张年休假工资的问题,陈雨风主张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解决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陈雨风主张赔偿金、利息及其他损失问题,由于其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出,二审法院不予理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雨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军锋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代理审判员 周亚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