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玉捷与林虹涛、等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捷,林虹涛,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第536号申请人:胡玉捷,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林虹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金建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胡玉捷与被执行人林虹涛、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的存款在4381500元的冻结,可以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