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财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30-1号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A栋23楼。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小梅,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被申请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9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被申请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被申请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包建国。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周昕。本院于2016年7月5日根据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鄂01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8月25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案保全标的额为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