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延玲与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玲,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086号原告刘延玲,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谈朝晖,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延玲与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延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延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延玲撤回对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80元,由原告刘延玲负担。审 判 长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