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苏德昌与张良林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昌,张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苏德昌,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良林,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苏德昌申请执行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良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德昌劳务费7375元、诉讼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良林逃避执行(外出打工不归),经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2016年8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回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期满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明跃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