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红与吴金龙变更抚养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吴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77年12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吴金龙,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青民初字第02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