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彦龙与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龙,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赵彦龙,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向辉,经理。赵彦龙与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彦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赵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牧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路 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