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杭州忻昂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学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忻昂贸易有限公司,张学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107号原告:杭州忻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诸见安,经理。被告:张学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勇、温作潮,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忻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忻昂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忻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