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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志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480号原告马志方,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