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勇诉被告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勇,鲜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506号原告张天勇,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被告鲜黎明,男,生于1990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原告张天勇诉被告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天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天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