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志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志勇,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栋、被告人宋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9日至2011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宋志勇分别申领交通银行信用卡和中信银行信用卡各1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信用卡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分公司经二路营业厅、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等地刷卡消费,发卡银行多次进行催缴,宋志勇改变联系方式逃避追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透支款。截止至案发,宋志勇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051.50元,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522.29元,共计72573.79元。2014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根据中信银行的报案在济南市市中区凯达商务宾馆将被告人宋志勇抓获。经审讯,宋志勇对上述恶意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上述恶意透支交通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宋志勇归还中信银行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鞠某某、蒙某某的证言、中信银行、交通银行申办信用卡资料一宗、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银行报案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银行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中信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勇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宋志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志勇在案发后能够退还中信银行部分欠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项、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志勇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宋志勇退赔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522.29元;退赔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05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陈 然人民陪审员 田悦熳人民陪审员 张联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