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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立坚与天津开发区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立坚,天津开发区陆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立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陆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腾达园兴华十支路5号。法定代表人:常恩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立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立坚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立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立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杜立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