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淑波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4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将全部案款交至本院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8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