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清云与其达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云,其达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云,女,4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其达拉图,男,36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李清云与被执行人其达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其达拉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YYY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