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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清云与其达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云,其达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云,女,4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其达拉图,男,36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李清云与被执行人其达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其达拉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YYY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