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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锋岐与谭启煜、曾钊钇、江玉时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445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粤0114执4455号曾钊钇、江玉时:你与张锋岐,谭启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35593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239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本院报到地址: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新华街聚贤街20号)直接交款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8号(即迎宾大道与曙光路交汇处馨庭花园楼下)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都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帐号:74×××88特此通知经办法官:李凤联系电话:020-6683****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