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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达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小毛,执行董事。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16)鲁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信息,处于查封状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