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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大艳与岳宝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大艳,岳宝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914号原告:雷大艳。被告:岳宝宏。原告雷大艳与被告岳宝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大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