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大艳与岳宝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大艳,岳宝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914号原告:雷大艳。被告:岳宝宏。原告雷大艳与被告岳宝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大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