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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与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号****号***楼***室(杭州兴城饭店内)。法定代表人:罗英。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号。代表人:邵锋。上诉人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英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英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汉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