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xx与徐xx执行结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徐XX。本院在执行吴XX与徐XX买卖合同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18315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徐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8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