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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强,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XX,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4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和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