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808号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二村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7287-9。法定代表人:王绍凤,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江岭社区龙背村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4439U。法定代表人:骆雨昌。被告: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福民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366176-5。法定代表人:戴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