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邦撑与舒立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撑,舒立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447号原告:张邦撑,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XX,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系原告儿子。被告:舒立潮,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张邦撑为与被告舒立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