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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立啟与吕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啟,吕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2368号原告:谢立啟,又名谢某,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有福,又名吕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立啟诉被告吕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松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立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有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立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吕有福于2016年5月3日借原告现金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吕有福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吕有福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借原告现金15000元,口头约定只���一晚上,第二天就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谢某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人:吕某,2016.5.3”。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吕有福于2016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还款1000元,其余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谢立啟与被告吕有福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借款时偿还原告,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时拒不偿还,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谢立啟要求被告吕有福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偿还原告的1000元。被告吕有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谢立啟请求被告吕有福偿还借款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有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立啟借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有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