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89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香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